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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学院关于配合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前期资料收集工作的通知
2018-12-28 00:00  

昆明学院关于配合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

前期资料收集工作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精神,做好新旧税制转换衔接工作,保障纳税人及时掌握执行口径、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使学校教职工切实享受个税改革红利,根据《关于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6号公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结合12月25日昆明市五华区地税局举行的“个税改革前期工作布置会”要求,现对亟待执行的2019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相关政策问题及前期准备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

个人所得税,一般是对个人取得的收入额,减去符合规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进行税款计算。扣除额越大,个人所负担的所得税就越少。新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最大的变化及亮点,就是对个人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除了原先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等项目,又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按规定标准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具体条件和标准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通知附件1。

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办理途径

1.途径一: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首次享受时,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像“三险一金”一样,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途径二: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①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②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④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

3.有关补救措施: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三、需请职工配合完成的前期准备工作

1.请选择途径1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的职工,个人自行下载本通知附件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对照附件1中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标准及条件,自行判断个人符合的扣除项目,在对应的表格中认真填写相关信息(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填写),表格上方均有提示和说明,可参考本通知附件3填表模板。填写完成后命名为“XXX单位XXX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模板”准备上报,如“计划财务处张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模板”,并将电子模板打印一式二份并本人签字。

2.选择途径2自行申报的个人或不涉及附加专项扣除的个人请根据自身情况在本通知附件5《个人所得税附加专项扣除信息统计表》中相关栏目内本人签字。

3.由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日期为2019年1月1日,时间非常紧迫,加之学校人员众多,汇总统计工作量较大,请各单位给予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务必指定专人1名,负责下列工作:

①收集本单位人员填写的电子表格,汇总成一个文件压缩包(压缩包名称为“XXX单位汇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模板”)。

②收集本单位教职工打印的纸质版一式二份,检查是否本人签字。

③填写附件5《个人所得税附加专项扣除信息统计表》,并通知自行申报人员、不涉及附加专项扣除人员签字。

④将上述文件压缩包、打印纸质版一式二份、附件5《个人所得税附加专项扣除信息统计表》于2019年1月3日17:00时之前报送至计财处杨黎老师,逾期需自行向税局申报抵扣。

四、有关注意事项

1.个人留存的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需在次年汇算清缴期(3月1日至6月30日)结束后5年内留存备查,本次无须报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个人对所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2.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填报变更表格,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3.由于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暂不能使用,本次申报并未通过手机进行,学校将按税局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4.关于填表遇到的问题及其他未尽事宜请咨询计财处。

附件1: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操作指引

附件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附件3:填表模板

附件4:填表说明

附件5:个人所得税附加专项扣除信息统计表

(附件通过OA和QQ下发各部门)

计划财务处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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